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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郁永近与方小中、瞿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永近,方小中,瞿恒娟,俞建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924号原告郁永近,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代理人蔡李朗,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小中,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瞿恒娟,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俞建庆,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郁永近诉被告方小中、瞿恒娟、俞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三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郁永近的委托代理人蔡李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小中、瞿恒娟、俞建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郁永近诉称:2015年9月8日,被告方小中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至2015年9月17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由被告俞建庆提供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方小中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俞建庆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方小中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瞿恒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1.被告方小中、瞿恒娟返还借款1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即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2.被告俞建庆就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小中、瞿恒娟、俞建庆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方小中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由被告俞建庆进行担保的事实;2.婚姻登记申请书1份,欲证明被告方小中、瞿恒娟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三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9月8日,被告方小中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至2015年9月17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方小中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俞建庆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2017年1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方小中、瞿恒娟于1994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小中、俞建庆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被告方小中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俞建庆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中未明确被告俞建庆具体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方小中、瞿恒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方小中、瞿恒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方小中的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上述债务系被告方小中、瞿恒娟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方小中、瞿恒娟返还郁永近借款1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俞建庆对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4元,由方小中、瞿恒娟负担,俞建庆负连带责任。原告郁永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方小中、瞿恒娟、俞建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诚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人民陪审员  沈正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