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隆思昌源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隆思昌源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佳阳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革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杨,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隆思昌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西窑村(西窑建材交易中心A41区1号)。法定代表人:王秀民,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1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德士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敏审判员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