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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民初238号刘文斌、李敏弟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斌,李敏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民初238号原告:刘文斌,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委托代理人:李成渝,系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弟,女,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委托代理人:陈华,系若羌县若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文斌诉被告李敏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文斌承担。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