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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望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由怀宁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7日17时29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XX号小型面包车从怀宁县石牌镇建新路良子足浴店出发,沿建新路行驶至皖河大道,再沿皖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S212省道26公里300米处,因逆向行驶被怀宁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3mg/100ml。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聂某某、常某某、卓某某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安徽信立司法医学鉴定所皖信立鉴[2017]毒鉴字第0343号血中乙醇含量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硕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