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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莫红霞与宁夏万声通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红霞,宁夏万声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红霞,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万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富平村。法定代表人:禹海龙,宁夏万声通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莫红霞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万声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莫红霞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莫红霞经劳动仲裁后诉至平罗县人民法院,万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平罗县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莫红霞不服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与西夏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审理过程中万声公司提出愿意和莫红霞协商处理此事,莫红霞遂撤回诉讼,因协商未果,莫红霞再次诉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但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以莫红霞未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驳回莫红霞起诉。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不必然是对莫红霞劳动仲裁申请作出处理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莫红霞未向本院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直接提起了民事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莫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管辖权归属问题。莫红霞向平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起诉至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17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确定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与西夏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当事人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冶淑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