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爱云与张晓慧、付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云,张晓慧,付军利,王俊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民初220号原告:李爱云,女,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江炜,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慧,女,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付军利,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王俊涛,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李爱云与被告张晓慧、付军利、王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爱云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顺、丁江炜,被告张晓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军利、王俊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爱云诉称,李爱云、张晓慧系熟人关系,张晓慧、王俊涛因做生意于2015年4月23日向李爱云借款200000元,月息1.5%,张晓慧借款王俊涛担保,期限一年。到期后多次催要无果。现请求:张晓慧、王俊涛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张晓慧辩称,李爱云所诉借款200000元及约定月息1.5%,王俊涛系担保人属实,张晓慧与王俊涛合伙办厂向李爱云借款200000元。但因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同意分期分批偿还。王俊涛、付军利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李爱云、张晓慧系朋友关系。张晓慧、付军利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3日张晓慧向李爱云借款200000元,并给李爱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李爱云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利息1分5厘借款人:张晓慧担保人:王俊涛2015年4月23日”对借款的事实和借条的内容张晓慧认可,并称借款时约定月利率1.5%。诉讼中,通过询问王俊涛,王俊涛对借条的内容认可,但称借款时李爱云说不要利息,对此李爱云不予认可。后为还款事宜双方发生纠纷,李爱云诉至本院,请求解决。诉讼中,李爱云追加付军利为本案被告,并承担偿还责任,张晓慧、付军利于2016年6月17日办理离婚手续。以上事实,有李爱云提供的借条,对张晓慧、王俊涛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李爱云向本院主张权利提供有张晓慧出具的借条,对借款的事实及借条的内容张晓慧认可,故对李爱云与张晓慧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定。现李爱云请求张晓慧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张晓慧、付军利原系夫妻关系,张晓慧、付军利未向本院提供该笔借款约定为张晓慧的个人债务的证据,故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李爱云向张晓慧、付军利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晓慧给李爱云出具的借条上约定利息1分5厘,对此李爱云、张晓慧陈述一致,约定的月利率为1分5厘。现李爱云请求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俊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是对该笔借款提供个人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王俊涛应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晓慧、付军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爱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王俊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张晓慧、付军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新峰审 判 员 王昊珂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