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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自虎、田虎成与高振岗、段玉芳、方俊普、张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虎,田虎成,高振岗,段玉芳,方俊普,张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378号原告杨自虎,男,196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田虎成,男,196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振岗,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段玉芳,女,198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方俊普,男,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江丽,女,198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杨自虎、田虎成与被告高振岗、段玉芳、方俊普、张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自虎、田虎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自虎、田虎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虎、田虎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秀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