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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白书山、刘克辉金融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白书山,刘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81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孔祥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书山,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克辉,女,1970年2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白书山、刘克辉金融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02执恢810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