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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206号原告:周某某,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谢某某,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