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206号原告:周某某,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谢某某,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