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车素妮与赵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素妮,赵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086号原告:车素妮,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告:赵春兰,女,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原告车素妮与被告赵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车素妮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素妮以本案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素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车素妮负担。审判长 常建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