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财保47号申请人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与于申请人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后被申请人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逐渐拖欠货款30余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仍没有支付所欠货款。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贵HK***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二、查封申请人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贵HK****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凯里市鑫泰熔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