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巴图斯旺与巴德玛阿日布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斯旺,巴德玛阿日布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66号申请执行人:巴图斯旺,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蒙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德玛阿日布敦,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图斯旺与被执行人巴德玛阿日布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巴德玛阿日布敦给付欠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87.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巴德玛阿日布敦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5000元及执行费125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