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建周、王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周,王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周,男,1950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光辉,男,1971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周与被执行人王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光辉应给申请执行人陈建周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266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光辉及妻子秦娥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旭辉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陈宗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