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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北京路骏仕锦城。法定代表人:张仲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9号。法定代表人:王道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楠,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基本公正,再上诉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决定撤回上诉,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8.00元,减半收取8919.0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明义审判员  李开彦审判员  王振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梦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