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济南鲁宏化纤有限公司与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鲁宏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鲁宏化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商初第93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土地1宗(土地证号为:2013-X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