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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丁丽侠、宋密等与杨春明、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侠,宋密,宋某,宋明君,陈秀兰,杨春明,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838号原告:丁丽侠,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宋密,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宋某。原告:宋明君,男,194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陈秀兰,女,194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明,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88号明都大厦1号门2303室。法定代表人:韩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丽侠、宋密、宋某、宋明君、陈秀兰与被告杨春明、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丁丽侠、宋密、宋某、宋明君、陈秀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医疗费227570元、误工费1860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元、营养费10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80304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3016元,上述费用共计13123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8日中午,原告亲属和另一同行与被告杨春明一起午餐,三人喝了一些白酒,饭后原告亲属与被告一同去被告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开设的由被告杨春明承包的浴室洗浴,下午4点20分左右到达浴室。被告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浴室分两池,一池用于泡澡,一池用于加热,两池相邻。原告亲属到洗浴池洗浴却不知何故跌入加热池,被开水严重烫伤。被告杨春明连忙施救,却无效果,致原告亲属在加热池内被泡1小时左右,直至救援人员赶到才被救出送往医院救治,后因烫伤严重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不幸身亡。原告认为,被告开设的浴室未尽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相应防范措施与设备。被告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将不具备开设条件的浴室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被告杨春明非法经营,与被告杨春明形成共同侵权,应与被告杨春明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理由如下:原告存在恶意规避管辖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均属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从原告起诉时提交的材料及二被告提交的证据看,侵权行为地为无锡市锡山区,被告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杨春明经常居住地为无锡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被告无锡星网物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