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邢丽娟与被告李殿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丽娟,李殿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609号原告:邢丽娟,女,1960年10月11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琴,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殿全,男,1956年9月8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邢丽娟与被告李殿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邢丽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