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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邢丽娟与被告李殿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丽娟,李殿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609号原告:邢丽娟,女,1960年10月11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琴,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殿全,男,1956年9月8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邢丽娟与被告李殿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邢丽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