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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秀茹、赵云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秀茹,赵云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秀茹,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云泉,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杨秀茹因与被申请人赵云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上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超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