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秀茹、赵云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秀茹,赵云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秀茹,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云泉,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杨秀茹因与被申请人赵云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上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超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