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西荣申请执行高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陈西荣,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高万春,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高万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二十万零八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原告主张的2万元为限),负担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二十元,但被执行人高万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西荣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5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西荣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逾期未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执行员 张丙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