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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7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沈斌与施永生、王玉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斌,施永生,王玉萍,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768号之二原告:沈斌,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苓华、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永生,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玉萍,女,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燕,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审理原告沈斌与被告施永生、王玉萍、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永生、王玉萍、陈燕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沈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斌负担。审 判 长  陆 涛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人民陪审员  翟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嘉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