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远与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25号原告:李远,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学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北路。法定代表人:付小红,该公司经理。原告李远与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万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撤回对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撤回对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李远负担。审判员 万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