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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高兴侠与沛县规划局、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侠,沛县规划局,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城市管理局,沛县国土资源局,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49号原告高兴侠,女,1956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代理人刘勇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规划局,住所地沛县汉邦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西5楼。法定代表人胡建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庞波,该局副局长。被告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沛县沛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仝玉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平生,该局副局长。被告沛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沛县歌风路2号。法定代表人任泽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副局长。被告沛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沛县正阳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京奎,该局副局长。被告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沛县歌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永乐,该办事处副主任。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建勋,沛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高兴侠诉被告沛县规划局、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城市管理局、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沛县国土资源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沛县规划局的负责人兼委托代理人庞波;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负责人兼委托代理人周平生;沛县城市管理局的负责人兼委托代理人XX;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兼委托代理人宋永乐;沛县国土资源局的负责人兼委托代理人张京奎;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建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以起诉的事由与原告无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兴侠负担。审 判 长  朱 莉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代理审判员  卢新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