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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吴六枝、戴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赣1130执131号婺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六枝与被执行人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赣1130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戴芳名下位于婺源县紫阳镇锦屏路11-4-1号房产一处(房产权证号为15××27)及其土地使用权(婺国用(2015)第2109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赣1130执13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审判员 :毕小民书记员 : 危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源头路邮编:333200联系人:毕法官联系电话:0793-7416901、13879362004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