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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宇博诉被告陈刚、裴培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博,陈刚,裴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067号原告:张宇博,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陈刚,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裴培,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博诉被告陈刚、裴培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博请求查封被告陈刚、裴培名下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X小区X区X-X-XXX室房屋,并提供了担保人乔玉凤名下的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蓝色康桥X区XX号X号商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宇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陈刚、裴培名下的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X小区X区X-X-XXX室房屋。2.查封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蓝色康桥X区XX号X号商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