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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邓小军与被告邹彦林、杨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军,邹彦林,杨付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48号原告:邓小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邹彦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杨付秀,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邓小军与被告邹彦林、杨付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邓小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小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