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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时贵与昆明德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时贵,昆明德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时贵。被申请执行人昆明德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时贵于2016年12月26日依据本院(2015)晋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98015.00元及利息,执行费13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徐向林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伯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