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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欢喜与戴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欢喜,戴宏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426号原告:田欢喜,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戴宏桥,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原告田欢喜与被告戴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田欢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计1673元,由原告田欢喜负担。审 判 长  叶秋波审 判 员  蔡 华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