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欢喜与戴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欢喜,戴宏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426号原告:田欢喜,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戴宏桥,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原告田欢喜与被告戴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田欢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计1673元,由原告田欢喜负担。审 判 长 叶秋波审 判 员 蔡 华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