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舜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舜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鄂尔多斯市晟淮昭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民初10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舜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万正路东酒店-1-102,组织机构代码05781932-4。法定代表人:马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盛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1-1)。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成光,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鄂尔多斯市晟淮昭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路港3号餐饮区-0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50602329037909H。法定代表人:陈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忠岚,该公司业务经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舜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舜龙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本案与第三人鄂尔多斯市晟淮昭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淮昭日公司)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晟淮昭日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舜龙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盛唯、被告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成光、第三人晟淮昭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忠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舜龙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理赔舜龙物流公司事故赔偿款56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日晚,舜龙物流公司所有的车辆蒙K×××××号货车在淮潘公路陶圩路口与皖D×××××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聂某死亡,经潘集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车辆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在潘集区交警大队调解下舜龙物流公司与死者聂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由于蒙K×××××车及挂车蒙K×××××在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舜龙物流公司多次找到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要求理赔,但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以计算依据不合理拒绝支付。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辩称:1、其公司依合同约定赔付,其公司不是侵权人;2、对原告方的主体有异议。蒙K×××××车的一份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蒙K×××××的投保公司为晟淮昭日公司;舜龙物流公司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3、依合同约定事故车辆应提交事故发生时合法的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否则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舜龙物流公司提交的是复印件;4、舜龙物流公司诉请的56万元是其单方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协议,该赔偿金额没有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在赔偿时没有通告保险公司知晓。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赔偿不合理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5、舜龙物流公司诉请的56万元没有计算依据,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事项的标准,不应得到支持;6、舜龙物流公司起诉的受害人聂某父母的赔偿没有依据,也没提交聂某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其父母的年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赔偿的标准;对被抚养人的计算方式错误,对清单上被抚养人聂雨朵和聂雨豪的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遗腹子,在事故发生时及舜龙物流公司方与受害方达成赔偿时,遗腹子没有出生,不应赔偿,保险赔偿不等同于遗产分割;不应支持关于遗腹子聂雨豪抚养费和聂某父母的赡养费。7、该事故经认定,皖D×××××与蒙K×××××应承担同等责任,对本案的损失应先扣除两车的交强险,超出两车交强险后应按同等责任来承担;8、舜龙物流公司诉请的死亡赔偿金按城市标准不对,受害人的户籍为农业户口,应按农业标准计算;9、舜龙物流公司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参照安徽省高院指导意见,应按过错程度来考虑精神抚慰金;舜龙物流公司诉请的丧葬处理人员的误工费过高;舜龙物流公司诉请的56万元没有提供合情合理的诉请清单和与受害人达成赔偿时的赔偿明细,原告诉请的项目是否为赔偿时的项目,保险公司有异议。另外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晟淮昭日公司述称:2016年3月2日晚,蒙K×××××牵引车和蒙K×××××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聂某当场死亡。后经潘集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蒙K×××××与蒙K×××××半挂车负事故的50%责任。其中蒙K×××××半挂车是晟淮昭日公司所有,并且在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投保有50000元的商业险。由于在事故赔偿调解中,死者聂某的损失已由舜龙物流公司全部承担并支付。故晟淮昭日公司将该事故中的蒙K×××××半挂车保险理赔权全部让与舜龙物流公司,并且也已提前通知了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相关权利由舜龙物流公司享有。因此晟淮昭日公司在该案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舜龙物流公司所举证据1、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询问笔录、淮南市百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租房协议,证明观点为聂某自2014年在淮南市百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在城市工作居住一年以上应按城市标准计算赔偿。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对上述证据中询问笔录有异议,请法庭对证据予以核实;对于情况说明,不认可,认为该说明上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又是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租房协议,该协议上不是受害人签名,协议可能是虚假的。晟淮昭日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查,该询问笔录系处理该事故的潘集大队交警制作,上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对舜龙物流公司提出的证据证明聂某在城镇务工及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证明观点,本院予以采信。2、死者聂某亲属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聂某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2016年6月15日淮南市古沟乡聂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淮南第五人民医院超声报告单及聂雨豪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观点为事故发生后死者聂某的家庭成员关系及有遗腹子,遗腹子聂雨豪已出生,享有权利。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都是复印件,真实性不明;聂某母亲现年龄48岁,父亲现年龄54岁,不符合被赡养人的条件;对超声报告单有遗腹子的情况无异议,但这不是遗产分割,遗腹子不能享受保险赔偿的权利。晟淮昭日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查,上述证据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等,均来自于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该事故处理卷宗,在该交通事故处理时已经交警部门核对原件无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够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及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育龄妇女卡片、2017年3月8日淮南市古沟乡聂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死者聂某的家庭成员关系为父亲聂朋宏、母亲刘明英、妻子王雪、女儿聂雨朵、遗腹子聂雨豪(已出生),本院对舜龙物流公司该证明观点予以采信。3、2016年5月10日淮南市古沟乡聂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观点为聂某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体弱多病无经济来源,应予赡养费赔偿。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村委会没有资格能力来证明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应提交鉴定报告或医院证明。晟淮昭日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聂某父母均未年满六十,其是否患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应由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出具证明,村民委员会不具有证明主体资格,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4、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育龄妇女卡片、2017年3月8日淮南市古沟乡聂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证明观点为聂雨朵为聂某女儿、聂雨豪儿子的事实。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请法庭审核。晟淮昭日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经查,育龄妇女卡片上盖有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证明上盖有淮南市古沟乡聂圩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与舜龙物流公司提交的户口本、结婚证、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超声报告单及聂雨豪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聂雨朵系聂某女儿、聂雨豪系聂某儿子的事实,本院对此证明观点予以采信。5、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证明观点为驾驶员朱庆贤的运输驾驶资格情况及事故车辆具有运输证、行驶证的基本情况。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对该组三性均有异议。晟淮昭日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经查,该组证据来源于淮南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该事故处理卷宗,在该交通事故处理时已经交警部门核对原件无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舜龙物流公司名下的蒙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5年4月13日在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HEFHN1CTP15B004455X)、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与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损失险、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三者险不计免赔条款等多个险种(保险单号AHEFHN1ZH915B002801H),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14日0时起至2016年4月13日24时止。晟淮昭日公司名下的蒙K×××××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于2015年4月29日在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被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损失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条款等多个险种(保险单号AHEFHN1ZH915B003279R),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5日0时起至2016年5月4日24时止。2016年3月2日20时15分许,朱庆贤驾驶的蒙K×××××、蒙K×××××号货车在淮潘公路陶圩路口与应久生驾驶的皖D×××××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聂某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庆贤、应久生负事故同等责任,聂某无责任。2016年6月15日,舜龙物流公司与死者聂某亲属聂朋宏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舜龙物流公司赔偿聂某亲属56万元,双方就该事故再无纠纷。同日,舜龙物流公司向聂某亲属付清了赔偿款56万元,履行了协议。付款后,舜龙物流公司向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就该交通事故理赔,但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至今未能赔付保险金。另查明,现舜龙物流公司名下的蒙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原系安徽晟淮集团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投保上述车辆保险。2015年4月27日,经投保人申请,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同意,蒙K×××××号被投保的上述两份车辆保险保单进行了批改,保险的被保险人、索赔权益人由安徽晟淮集团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舜龙物流公司,以及其他内容。2015年5月4日,经投保人申请,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同意,蒙K×××××号被投保的上述系列商业险的保单(保险单号AHEFHN1ZH915B002801H)进行了特别约定批改,批改内容为:“退保费均通过转账(含网银)方式直接支付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赔款均通过转账(含网银)方式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同名银行账户;本保单第一受益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再查明,本案案涉事故的死者聂某系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聂圩村聂圩二队村民,在城镇(淮南市××)务工及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聂朋宏系聂某父亲,1963年10月12日出生。刘明英系聂某母亲,1968年10月12日出生。王雪系聂某妻子,1988年9月10日出生。聂雨朵系聂某女儿,2015年10月15日出生。聂雨豪系聂某的遗腹子,2016年9月15日出生。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舜龙物流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舜龙物流公司要求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理赔事故赔偿款56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关于舜龙物流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舜龙物流公司、晟淮昭日公司与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分别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朱庆贤驾驶的蒙K×××××号(蒙K×××××)车辆发生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提出蒙K×××××号牵引车的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蒙K×××××号车的投保公司为晟淮昭日公司,舜龙物流公司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辩解。因舜龙物流公司的蒙K×××××号牵引车上述两份车辆保险保单的被保险人、索赔权益人均是舜龙物流公司,其中系列商业险AHEFHN1ZH915B002801H号保险单的批单虽然注明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但本案中舜龙物流公司向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主张的保险金是其已向事故受害人亲属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而不是蒙K×××××号车辆损失的赔偿,舜龙物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索赔权益人,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赔偿。朱庆贤驾驶蒙K×××××号牵引车(蒙K×××××号挂车)时发生事故,朱庆贤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而,朱庆贤、舜龙物流公司、晟淮昭日公司三者系一体作为肇事车辆的同一方,舜龙物流公司代表本方已向受害人聂某的亲属支付了应付的赔偿款,晟淮昭日公司同意将蒙K×××××号挂车的保险理赔权全部让与舜龙物流公司,舜龙物流公司向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主张蒙K×××××号、蒙K×××××号车辆保险金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体适格,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舜龙物流公司要求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理赔事故赔偿款56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朱庆贤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朱庆贤肇事车辆一方依法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舜龙物流公司的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本起事故死者聂某在城镇务工及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6元计算20年的一半,即269360元(26936元/年×20年×50%);被抚养人生活费,因聂雨朵及聂雨豪还有其他抚养人即其母亲王雪,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234元计算,聂雨朵2015年10月15日出生,其赔偿金额为73244.5元﹙17234元/年×17年÷2×50%﹚;聂雨豪2016年9月15日出生,其赔偿金额为77553元﹙17234元/年×18年÷2×50%﹚。对于舜龙物流公司主张的聂朋宏、刘明英被抚养人生活费,因聂朋宏、刘明英均未年满六十周岁,舜龙物流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聂朋宏、刘明英丧失劳动能力,对舜龙物流公司主张的该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提出的死者聂某遗腹子聂雨豪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赔偿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户口计算的辩解意见,因本案事故发生时,死者聂某的妻子王雪已经怀孕聂雨豪,聂雨豪娩出时为活体,其利益应受保护,舜龙物流公司已赔偿的被抚养人聂雨豪生活费,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对舜龙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另因死者聂某在城镇务工及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故对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55139元计算六个月的一半,即13784.75元(55139元÷12个月×6个月×50%);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舜龙物流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对于舜龙物流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提出的舜龙物流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4、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用,按照3天计算,每天5人,每人每天费用按照在岗职工年均工资55139元计算,舜龙物流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计1133元。上述各项损失合计475075.25元,该损失由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等共计110000元;不足部分365075.25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向舜龙物流公司共计赔偿475075.25元。对于舜龙物流公司主张赔偿56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本案诉讼费用承担,因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事故发生后拒绝理赔,舜龙物流公司已经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后向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主张保险金未果,从而引发本案的保险合同纠纷,该情形并不符合的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故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对于太平洋财险淮南支公司提出的不承担诉讼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鄂尔多斯市舜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共计475075.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鄂尔多斯市舜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7974元,由鄂尔多斯市舜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明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