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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7077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112009316124M。法定代表人:李世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育,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嘉陵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2450533445T。负责人:付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兴,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系被告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明,男,汉族,1956年11月22日出生,系被告工作人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刘德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兴、王怀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照2017年2月28日签订的《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的约定,对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富悦街76号1幢1单元1号的房屋履行腾空交付义务;2.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的规定,由原告对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被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富悦街76号1幢1单元1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渝北国用(2004)字第060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重庆市房权证201字第01699**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28日,根据《重庆市渝北区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等材料,双方签订《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编号:A122)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十五天内腾空交付。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腾空交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未按期腾空交付,是因为该房屋系集资房,现在还有一位单位退休职工居住在其中不愿腾退房屋,因此没有腾空交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示了1、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核准的批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及附件、被告被征收房屋权属资料、调整房屋批复的通知;2、房地产估价报告书;3、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被告质证后对所有证据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提交的《关于悦来古镇风貌街区改造项目征收的请示》,同年11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悦来古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由渝北区房屋管理局按规定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于同日发布征收公告,同时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和产权调换安置过渡方案。2013年11月17日,重庆天值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书》。主要约定,房屋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B90-1、B90-2、B90-3、B90-4、B90-5、B90-6、B90-7、B90-8、B34、B38、A56、A122、A123-6、A123-7、A123-9),产权人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已经权属登记房屋,住宅2498.12㎡、非住宅2333.48㎡、容积率小于1面积7410.03㎡、空地面积6790.6㎡;其他未经登记建筑住宅2347.68㎡。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奖励、补助、设施设备、拆除工时、装饰装修等费用总计57961737元,具体如下: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容积率小于1补偿费用合计33378170元,奖励、补助、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土地价值、土地奖励、增发的临时安置费合计24583567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应在十五天内腾空交房,交房后原被告双方在悦来集团建设成本审计认定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清调换房差价。调换房是现房的,在双方结清差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原告将调换房交付被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大多数房屋腾空,但涉及有1户单位退休职工不愿腾退房屋。故被告未能按期腾空交房。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征收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房屋并交付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由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告,被征收对象系被告,被告应当履行征收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1户,系被告与其之间的关系,被告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征收协议约定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腾空交付义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悦来街道办事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