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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敏芳与康满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芳,康满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718号原告:陈敏芳,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泰和县,被告:康满根,男,成年,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芳诉被告康满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敏芳承担。审判员  邹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