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敏芳与康满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芳,康满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718号原告:陈敏芳,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泰和县,被告:康满根,男,成年,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芳诉被告康满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敏芳承担。审判员 邹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