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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与吴健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吴健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399号原告: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597875618E。负责人:曾玉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淑梅,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芳,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吴健瑛,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与被告吴健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以吴健瑛已交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沙县金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城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兴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