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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鸿展与张广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鸿展,张广银,张嵩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黄鸿展,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张广银,女,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张嵩鑫,男,195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执行黄鸿展与张广银、张嵩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广银、张嵩鑫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