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鸿展与张广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鸿展,张广银,张嵩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黄鸿展,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张广银,女,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张嵩鑫,男,195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执行黄鸿展与张广银、张嵩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广银、张嵩鑫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