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旭明与傅佩俊、周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明,傅佩俊,周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78号原告:陈旭明,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傅佩俊,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周小磊,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陈旭明诉被告傅佩俊、周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佩俊、周小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8月7日,被告傅佩俊、周小磊向原告陈旭明借款人民币60万元,借条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上述借款于同年8月9日交付,至2011年8月6日,二被告按约支付了12个月的利息计21.6万元。之后,二被告未支付利息,本金60万元也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佩俊、周小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旭明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8元,由被告傅佩俊、周小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何德兴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