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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柳红勋与李章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红勋,李章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121号原告柳红勋,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王亚磊,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章嘎,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许昌县。原告柳红勋与被告李章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柳红勋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红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红勋撤回对被告李章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柳红勋负担。审判员  张怀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达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