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晟祺服装有限公司与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晟祺服装有限公司,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民初491号原告:福建省泉州晟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卢玉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洲,男,194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该公司印花部负责人。被告: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公坦。原告福建省泉州晟祺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祺公司)与被告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腾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晟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博腾公司支付原告货款95837.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初,晟祺公司和博腾公司开始印花业务的合作,至2017年2月14日博腾公司结欠晟祺公司货款95837.3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被告博腾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晟祺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欠款单,证明截止至2017年2月14日被告欠款95837.35元事实;2.对账单两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生意往来明细,2016年9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123920.35元,因为原告一些产品给被告加工,需要支付被告的加工费,扣除加工费28083元,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95837.35元;3.原告营业执照以及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本院认为,被告博腾公司未依传票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及指定期限内举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审核认定的证据,本案事实可认定如下:2017年2月14日,被告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在欠款单上落款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处加盖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的印章,该欠款单载明:截止到2017年2月10日尚欠福建省泉州晟祺服装有限公司加工款95837.3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加工货物,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加工款。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95837.35元,有被告盖章确认的欠款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偿付加工款95837.35元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省泉州晟祺服装有限公司加工款95837.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计1098元,由泉州博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艳月注释: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