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于静与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静,邹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875号原告:于静,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辉,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静与被告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于静负担。审判员 王征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