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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于静与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静,邹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875号原告:于静,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辉,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静与被告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于静负担。审判员  王征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