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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云香、易鑫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香,易鑫,陈招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976号原告:刘云香,女,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易鑫,女,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第三人:陈招玲,女,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香与被告易鑫、第三人陈招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云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萍刘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12元,由原告刘云香负担。审 判 员  邹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