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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丽君机械加工厂与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黄桥丽君机械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产业园胡村荡路32号。法定代表人:郑茂锦。被上诉人(原审��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丽君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经营者:张贵林。上诉人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丽君机械加工厂(以下简称丽君加工厂)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旗腾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丽君加工厂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旗腾公司住所地属于苏州市相城区,丽君加工厂向��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旗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