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婷婷与刘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婷婷,刘永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147号原告:陶婷婷,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刘永红,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陶婷婷与被告刘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陶婷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婷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