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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子瑞、姬广来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子瑞,姬广来,刘朝轻,洪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子瑞,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瑞滑,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姬广来,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朝轻,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福,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再审申请人王子瑞因与被申请人姬广来、刘朝轻、洪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8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子瑞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姬广来75万元入股款的收款人是刘朝轻,申请人并不知情,申请人与姬广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另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与刘朝轻、姬广来有口头或书面合伙协议,申请人与姬广来不存在合伙协议。即使申请人与刘朝轻、姬广来形成自然人合伙关系,对于姬广来的损失申请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9月15日,刘朝轻为姬广来出具证明一份,主要载明“姬广来交来入股款柒拾伍万元整¥750000元,收款人刘朝轻”。刘朝轻书写的账页上显示“王子瑞总交现金1752757元(包括姬广来现金110万元)”。王子瑞2015年3月24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询问时认可2013年10月16日录音的确是杜好礼给其打的电话。依据上述证据,一、二审认定申请人王子瑞知晓同意姬广来投入洪福、刘朝轻、王子瑞三人组建的合伙公司入股款110万元有事实依据。后刘朝轻向合伙人以外的董广辉转让了自己的全部股份并退出了合伙,由王子瑞与他人继续经营,但未向出资人姬广来提交后期的经营账目及清算决定,具有过错,故一、二审判令刘朝轻、王子瑞支付姬广来的投资款损失并无不当,而非因双方之间存在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子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运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