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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刘伟诉李永权、李长贵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900号原告刘伟。本院受理刘伟诉李永权、李长贵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案件诉讼标的为25.161万元,案件受理费为5074.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74.00元,由原告承担5074.00元。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