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刘伟诉李永权、李长贵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900号原告刘伟。本院受理刘伟诉李永权、李长贵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案件诉讼标的为25.161万元,案件受理费为5074.0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74.00元,由原告承担5074.00元。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