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艺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艺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327号原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董事长。被告:吉林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艺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昕凝,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王艺霏,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艺霏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3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至2017年5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原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90元由原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