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金勇、林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勇,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47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勇,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兴,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金勇与被执行人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075万元等。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金勇与被执行人林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金勇与被执行人林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