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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彭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彭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301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彭某,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彭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