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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燕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燕平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燕平公民身份号码:×××439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5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燕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叶燕平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K×××××;品牌:马自达;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紫色)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K×××××;品牌:马自达;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紫色)。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刘益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AUTO书记员 :王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