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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啟斌与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啟斌,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8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啟斌,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被执行人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注册号91500238686210458W。法定代表人张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啟斌与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待遇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且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巫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溪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万卿审 判 员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武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