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飞凤与杨飞、刘云、刘雨帆及第三人铜仁市百年房屋中介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凤,杨飞,刘云,刘雨帆,铜仁市百年房屋中介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刘飞凤,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系铜仁市针纺厂下岗职工,住碧江区时代商汇。被执行人杨飞,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向阳路。被执行人刘云,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铜江路。被执行人刘雨帆,女,2000年10月1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北路。第三人铜仁市百年房屋中介中心。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时代商汇13栋1号门面。经营者韩丽华,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个体户,住铜仁市碧江区时代商汇。本院在执行刘飞凤申请执行杨飞��刘云、刘雨帆及第三人铜仁市百年房屋中介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刘飞凤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申请人刘飞凤与被执行人杨飞、刘云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杨飞、刘云、刘雨帆、第三人铜仁市百年房屋中介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人刘飞凤办理好位于碧江区时代商汇12栋3单元12层3-12-4号房屋一套的过户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刘雨帆名下的位于铜仁市碧江区时代商汇第12栋3单元12层3-12-4号(12-3-1204)房屋一套备案登记在刘飞凤名下。二、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法院(2017)黔0602执5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