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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启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行初21号起诉人:杨启润。起诉人杨启润在诉被告鄂州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诉状中称:1999年9月21日,市委秘书长余佑庭召集多部门负责同志,前往河洛园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收走原告的施工许可证,并责令原告停止一切建筑施工。原告服从组织命令,并当场要求对没收原告许可证及责令其停止一切建筑施工给予合法合理的相关手续,并说明理由,余佑庭当场口头答复称:回去后与市委书记反映后再作答复。1999年9月30日,市委副秘书长给原告一份市委办公室印发的“督查与反馈”。原告认为:一、河洛园是依法审批兴建的项目,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收走原告施工许可证并责令其停止一切建筑施工是违法行为;二、原告要求给予其合理合法的手续及答复,但政府却以鄂州市委办公室“督查与反馈”搪塞原告,致使原告的建设项目停工至今,损失惨重。三、责令停止施工项目是行政处罚行为,政府责令原告停工却未向其下达行政处罚文书,未给予其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属违法行为。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确认鄂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河洛园停止一切建筑施工的行为违法;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启润针对责令河洛园项目停止一切建筑施工的行为对鄂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诉讼,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鄂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上述行为。其提供的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督查与反馈”(第四十六期)只是关于处理“文王功”相关问题的政党性文件,并不能证明鄂州市人民政府实施了责令河洛园项目停止一切建筑施工的行为。故杨启润的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同时,杨启润所诉请的行为是于1999年9月21日作出的,且杨启润当时就知道该行为。杨启润的诉请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启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黄剑萍审判员 向红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