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春东与李富洪、陈常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东,李富洪,陈常卿,陈财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832号原告:林春东,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成展(系原告之子),男,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李富洪,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告:陈常卿,男,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财权,男,成年,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林春东与李富洪、陈常卿、陈财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春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春东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春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简易案件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林春东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