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鲜富文与余姚市城区安通货运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富文,余姚市城区安通货运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4393号原告:鲜富文,男,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新兴五金模具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郭尚继,宁波市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姚市城区安通货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海水,男,1965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19196503026531,住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三江口新村9幢302室)。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北环西路1188号6-3。代表人:王海水,该服务部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954233171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代表人:毛寄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元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鲜富文与被告余姚市城区安通货运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由原告鲜富文负担。审 判 员 戎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赖娟 来源: